郑州财经学院教师申诉办法
日期:2017-12-29 00:00:00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

第三条 教师认为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以及相关工作的教师,不包括外聘教师。

第五条 申诉主体是认为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教师,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第六条被申诉主体为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校工会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校工会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章 申诉范围

校工会受理教师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校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校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校未按政策规定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师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师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校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师申诉涉及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本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外校教师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六)校工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八)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条 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校工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条 教师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条例向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教师向校工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提出申诉的教师应当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校工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六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校工会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校工会应当受理。

十八校工会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校工会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和决定。

十九校工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校工会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校工会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校工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校工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校工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校工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章 申诉决定

二十二条校工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校工会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裁定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校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三)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十三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校工会可以合并处理。

二十四条 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章 附 则

二十五条 在学校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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