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日期:2017-10-18 00:00:00  发布人:admin 

                              郑州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郑州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处级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因我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教代会代表名额,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处、室、所)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替补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因退休、离职、辞职或调离学校,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须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负责人与各代表团团长联合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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