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开。代表总人数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数民族代表177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会议听取了刘少奇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及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面,最后也从资本主义的束缚和小生产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并且巩固我们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根据周恩来的提名,决定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为国务院副总理。
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从反动统治者专制独裁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民主制度从此建立在更加稳固的基础之上。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次伟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