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0-13 10:50:59  发布人:校工会办公室 

总工办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

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和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突出实效、发挥作用、扩大影响,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创新实践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群众基础,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与任务

  第二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必须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开展、创新有成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省部级(含)以上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有精湛技艺的工匠人才为领衔人,组成的创新团队。

  2.已有效运行3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3.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的设备设施、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作规范有序。

  4.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能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6.应在省(区、市)总工会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先进团体中产生。

  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强国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第三章 命名与管理

  第四条 全国总工会每3年命名100个示范性创新工作室。

  第五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总工会或省(区、市) 产业工会考核后,由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择优向全国总工会推荐。全国总工会组织审核、评审、公示,择优命名。已命名的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六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须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日常活动、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事项。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对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开展活动,并保证专款专用、合法合规。全国总工会设立的职工创新补助资金将重点用于扶持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的优秀项目。

  第八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要加强自身建设。各省(区、市)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每年要对示范性创新工作 室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于年底前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对考核不达标的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全国总工会每3年对示范性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予以 摘牌。

  第十条 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经所在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推荐,可优先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示范性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帮助示范性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和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引导有条件的示范性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创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示范性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和进步,保护其成员的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评选先进、组织疗休养和进修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示范性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其创新成果、成功经验或做法,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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