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制定了郑州财经学院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在学校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鼓励女教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郑州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五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女教职工接受专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辞退女教职工或者强迫女教职工离职离岗。 第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不得作出对女教职工的限制性规定;对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女教职工、离婚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女教职工以及丧偶、病残女教职工,应当给予照顾。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加班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教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不得加以强制。 第九条 学校要定期对女教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发现患病的,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条 女教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对胎儿和婴儿健康有害的工作或者劳动。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教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女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9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